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從「開權顯實」論法華之妙/陳英善(2001)

從「開權顯實」論法華之妙
中華佛學研究所研究員 陳英善
中華佛學學報
第十四期(2001.09)
頁293-308

出處 :http://enlight.lib.ntu.edu.tw/FULLTEXT/JR-BJ001/bj100608.htm
頁293

提要
  為何以「開權顯實」來論述《法華經》之特色?此乃筆者基於多年研究天台智者所詮釋《法華經》之心得,依 《法華玄義》及《法華文句》之看法,整部《法華經》所處理的,不外乎權、實法之關係,且權、實本身並非對立的,而是即權即實之關係,故以開權顯實來發揮 《法華經》之妙義。
 

關鍵詞:1. 權法 2.實法 3.《法華經》 4.《法華玄義》 5.《法華文句》 6. 開權顯實
目次
一、前言
二、權法的被提出
三、權實法之關係
四、權實法之內容
五、法華妙之所在
六、結語

頁294
一、前言
  一般對於《妙法蓮華經》(Saddharma pu.n.darika Suutra)之理解,只知其是圓教,而不知其所以圓。尤其是天台智者所詮釋的《法華》,一般往往將天台等同於《法華》(或將《法華》等同天台),而不明究理地說天台是圓教、《法華》是圓教。彷彿圓教是唯獨天台、《法華》所有,其它不存在圓教似的。
  其實抱持這種觀念來理解天台、《法華》,是有所偏失的。要理解《法華》之妙之圓,依天台之詮釋,不離開權顯實。就權實而言,是指佛陀迹門所示現的所有教法,乃至本門之教法亦不離權實。
  對天台智者而言,整部《法華經》所要傳達的訊息,不外乎開權顯實之觀念,而天台的《法華玄義》、《法華文句》可說是沿襲著此觀念來開展,至於《摩訶止觀》即是落實於此觀念的實踐法門。因此,可看出天台三大部不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與開權顯實皆有著密切之關係。
  基於筆者對天台之研究,《法華》之妙,可以「開權顯實」四字來含括之,或更簡單地說,其實只是權實二法而 已。因為從整部《法華經》的組織架構來看,所論述的內容不外乎迹本二門,而迹門所述即是權實法,乃至本門所述本之關係,亦不外權實法。況且迹、本彼此相 依,離迹則本無從顯示,此也反映在《法華玄義》和《法華文句》上,對《法華經》迹本二門內容之論述,皆偏重於迹門,掌握了迹門,由迹顯本則易也。這是本文 何以就開權顯實論法華妙之所在,希望藉由開權顯實之探討,以顯示《法華》之特色。
  在《法華經》迹門本門之權實法中,天台是以「開權顯實」、「開迹顯本」之方式來凸顯《法華》之妙。故本文著重在開權顯實來論述法華之妙。以下分四方面來進行:一、權法的被提出,二、權實法之關係,三、權實法之內容,四、法華妙之所在。
二、權法的被提出
  權法,指的是善巧方便之法。實法,指的是諸法實相。為何《法華經》重視方便之法,其理由有二:一者須經無數劫之修行乃能知諸法實相;二者諸法實相言辭相寂滅不可示,如《法華經》〈方便品〉云:
本從無數佛 具足行諸道 甚深微妙法 難見難可了
於無量億劫 行此諸道已 道場得成果 我已悉知見
如是大果報 種種性相義 我及十方佛 乃能知是事


頁295
是法不可示 言辭相寂滅 諸餘眾生類 無有能得解
除諸菩薩眾 信力堅固者。
[1]
此說明了佛經由無數劫之修道,於菩提道場得成佛果,乃能知甚深微妙法。然此甚深微妙法唯有佛與佛乃能究竟知之,因為「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所以「諸餘眾生類,無有能得解。」這也是為什麼《法華經》廣示方便之所在,目的無非借由方便令眾生悟入諸法實相。
  基於「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之道理,故廣以方便法來接引眾生,隨順著眾生種種性、欲、根等因緣來說 法,自然地呈現諸法種種差別之現象。如此一來,諸經典中不免有所爭,如大小乘之爭等。至於佛所說之法,究竟為聲聞乘?緣覺乘?一佛乘?……諸如此類問題不 斷地出現在諸經典中,《法華經》所扮演角色似乎因應此問題而來,廣明一佛乘道理,著眼於如來設教大綱之元始,以釐清隨宜說法所帶來的問題。這也是《法華 經》不同於他經之所在,其餘諸經著重在「逗會他意,令他得益」上,至於佛為什麼施此教法及其意趣何在,並末進一步明示之,如《法華玄義》云:
(教相)大意者,佛於無名相中,假名相說,說餘經典,各赴緣取益,至如《華嚴》初逗圓別之機,高山先照,直明次 第不次第修行住上地之功德,不辨如來說頓之意。若說四《阿含》,……而通說無常,知苦斷集證滅修道,不明如來曲巧施小之意。若諸《方等》折小彈偏歎大褒圓 慈悲行願事理殊絕,不明並對訶讚之意。若《般若》論通則三人同入,論別則菩薩獨進,廣歷陰入盡淨虛融,亦不明共別之意。若《涅槃》在後,略斥三修,粗點五 味,亦不委說如來置教原始結要之終。凡此諸經皆是逗會他意,令他得益,不譚佛意,意趣何之?[2]
此中舉出了《華嚴》、《阿含》、《方等》、《般若》、《涅槃》等諸經,說明其隨宜說法,偏重在「逗會他意,令 他得益」上,而不處理施權法意趣之所在,如《華嚴》以接引別、圓二機為主,但不辨如來說頓之意;如《阿含》不明如來曲巧施小之意;如《方等》不明並對訶讚 之意;《般若》不明共、別之意;《涅槃》不委說如來置教原始結要之終。總之,以上諸經偏於隨宜說法以利益眾生,但並未說明何以如此施教及其意趣之所在。而 《法華》則不如此,以開顯如來設教大綱之意趣為主,如《法華玄義》云:

1. 《大正藏》冊9,頁5下。
2. 《大正藏》冊33,頁800上、中,有關方等類之經典有眾多部為表達之方便,仍以書名號括起來。
 
頁296
今經(指《法華經》)不爾,……但論如來布教之元始,中間取與漸頓適時,大事因緣究竟終訖。說教之綱格,大化之 筌罤,其宿殖淳厚者,初即頓與,直明菩薩位行功德,言不涉小。……其不堪者,隱其無量神德,以貧所樂法,方便附近,語令勤作,文云:我若讚佛乘,眾生沒在 苦。如此之人,應以此法漸入佛慧。既得道已,宜須彈斥,即如《方等》以大破小。……若宜兼通半滿洮汰,如《大品》遣蕩相著,會其宗途。文云:將導眾人欲過 嶮道。過此難已,定之以子父,付之以家業,拂之以權迹,顯之以實本。當知此經唯論如來設教大綱。[3]
此強調《法華經》是以「但論如來布教之元始」、「唯論如來設教大綱」為宗旨。因此,不論以頓或漸來教化眾生,一一皆令入佛慧,如《法華經》〈信解品〉之窮子喻,[4]  若其根性淳厚者,初即頓與,直明佛慧;若根生不堪頓與,則以漸次方式入佛慧,其漸引方式有如《阿含》之方便;有如《方等》之以大破小;有如《般若》之遣蕩 相著。而其最終目的,在於「定之以子父,付之以家業,拂之以權迹,顯之以實本」,此乃《法華經》唯論如來設教大綱之所在。
  換言之,開顯一佛乘道理,引領眾生入佛慧,乃《法華經》之宗旨。其開顯之方式,即是藉由假名相說之隨宜權 法入手,然後再一一開顯入實。若完整地說,是以「為實施權」、「開權顯實」、「廢權立實」之三部曲,來開顯權法即實法之道理,顯示法法無不是中道實相,法 法皆為成就佛慧而設置,此乃是如來以種種方便,甚至以種種異方便用意之所在,亦是如來施教之元始。
  由此可知,如來廣明善巧方便之權法,皆為成就一佛乘之實法,且實法不離權法而有。若無權法則無實法,實由權顯。
三、權實法之關係
  有關權實法之施設問題,首先應作一釐清,以避免無謂之爭執。
  在《法華文句》中,以四句模式來探討權實,如其云:
今明權實者,先作四句:謂一切法皆權、一切法皆實、一切法亦權亦實、一切法非權非實。[5]
接著,則對四句內容加以界說,如其云:

3. 《大正藏》冊33,頁800中。
4. 《大正藏》冊9,頁16中~17下。
5. 《大正藏》冊34,頁37上。
 
頁297
一切法權者,如文(指《法華經》,以下亦是)云:諸法如是性、相、體、力、本末等,介爾有言,皆是權也。
一切法實者,如文:如來巧說諸法悅可眾心,眾心以入實為悅。又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
一切法亦權亦實者,如文:所謂諸法如實相,……
一切法非權非實者,文云:非如非異。又云:亦復不行上中下法、有為無為、實不實法,非虛非實如實相也。[6]
由引文中,可知權法、實法皆是相對待而說,權法代表所有一切之言說;實法則是指諸法寂滅之不可言說。然而,一 切法亦是權也是實,同時也是非權非實。換言之,一切法皆具備了四句,吾人若要對諸法作一完整之表達,即應以四句來表達,以避免爭執,同時也可以四句來遍破 所有一切之偏執,如《法華文句》云:
若一切法皆權,何所不破。縱令百千種師,一一師作百千種說,無不是權。如來有所說尚復是權,況復人師寧得非權?[7]
此即是以「一切法皆權」破一切所有偏執。若一切法皆權,何所偏執?連如來所說法皆是權,何況人師之所說而不是權呢?故「一切法皆權」能破人師之種種執著。其餘三句,亦能遍破一切執,如其云:
若一切法皆實者,何所不破。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但一究竟道,寧得眾多究竟道耶?如前所出諸師,皆破入實,寧復保其樔窟耶?[8]
又云:
若一切法亦權亦實,復何所不破。一切悉有權有實,那得自是一途,非他異解。一一法中,皆有權實,不得一向權一向實也。[9]
又云:
若一切法非權非實,復何所不破。何復紛紛強生建立,直列名尚自如此,遙觀

6. 《大正藏》冊34,頁37上、中。
7. 《大正藏》冊34,頁37中。
8. 《大正藏》冊34,頁37中。
9. 《大正藏》冊34,頁37中。
 
頁298
玄覽曠蕩高明為若此,況論旨趣耶?[10]
以上三段引文,是就「一切法皆實」、「一切法亦權亦實」、「一切法非權非實」等三句各遍破一切偏執。若「一切 法皆實」,則唯一究竟道,豈有諸多究竟道相互爭執。若「一切法亦權亦實」,豈可偏執一途而非他異解。若「一切法非權非實」,則一切皆泯,豈紛紛強生建立而 起諸多偏執。此不單泯除一切名,且泯除一切觀,乃至泯除一切旨趣。
  從上面四句之論述,可得知對一切法之看法,其實不外乎四句,且應以四句方式來了解一切法。換言之,一切法 是權、實、亦權亦實、非權非實。能如是了解,才能避免一切之偏執,同時也能破除一切之偏執。同樣地,對權實法之了解,也要秉持四句方式來了解,如此才能避 免陷入無謂的權實法之爭。也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探討權實法之課題。這也可說是《法華文句》闡述《法華經》〈方便品〉之用意所在,於掌握一切法是「權、 實、亦權亦實、非權非實」之道理後,才進一步舉權實來作探討。[11]
  對於權實法,《法華文句》舉了「事理、理教、教行、縛脫、因果、體用、漸頓、開合、通別、悉檀」等十種來作說明。[12] 如下圖所示:


10. 《大正藏》冊34,頁37中。
11. 詳參見《大正藏》冊34,頁36上~40上。
12. 詳參見《大正藏》冊34,頁37中、下。
 
頁299

從圖表中,可看出權法、實法之無定性,如就「事理」而言,事為權法,理為實法。然事理相對於教來說,事理則皆 成了實法,教則為權法。若事、理之教相對於行來看,則事、理之教則為實法,行則為權法,其它依此類推。由此可知,無有定權法,亦無有定實法。若從權法而 論,則一切法皆權;若從實法而論,則一切法莫不是實。可知一切法亦權亦實、非權非實。如此一來,又回到前面所論述的四句中,在在顯示說權說實、立權立實, 皆祇是種方便,假名施設之法。以此權實法來代表佛陀所宣說的教法。
  同樣地,此道理不僅運用在迹門之權實法上,亦可運用在本門中之本迹的關係上,如《法華玄義》云:
本者,理本,即是實相、一究竟道;迹者,除諸法實相,其餘種種皆名為迹。又理之與事皆名為本,說理說事皆名教迹 也。又理事之教皆名為本,稟教修行名為迹,如人依處則有行跡,尋跡得處也。又行能證體,體為本;依體起用,用為迹。又實得體用名為本,權施體用名為迹。又 今日所顯者為本,先來已說者為迹。……[13]
此說明了本迹之觀念非定性,皆相待於某個角度而施設的,若角度變了,迹可能是本,本可能是迹。再者,若從「今說」與「已說」的立場來看,所有「今說」之理事、理教、教行、體用等皆是本,反之,所有「已說」的,皆可說是迹。
  因此,可知不論是迹門之權實法,或本門之權實法,皆象徵著佛陀所宣說的教法。而佛陀所宣說之教法是無量無邊的,隨著眾生種種根性、欲樂等之不同,有種種示現。此所示現之種種法,以權實二法而統攝之。若細分之,則可說是無量無邊的。
  由上之論述,可知迹門之權實法無有定性,同樣地,本門之權實法亦無定性。迹門之實,若相對於本門而言,則成為權;本門之權,相對於迹門而言,則亦成為實。若就迹本而論權實,迹為權,本為實。若以藏、通、別、圓四教來看,前三教為權,

13. 《大正藏》冊33,頁764中。
 
頁300
圓教為實。若就自行、化他而言,自行為實,化他為權。諸如此類,在在顯示了權實法之無定性。
四、權實法之內容
  有關權實法之內容,依《法華經》的說法,權法是指諸佛隨宜所說的法;實法是指諸佛隨宜說法之意趣,如《法華經》云:
如是妙法,諸佛如來時乃說之,如優曇缽華,時一現耳。舍利弗!汝等當信佛之所說,言不虛妄。舍利弗!諸佛隨宜說 法,意趣難解。所以者何?我以無數方便種種因緣譬喻言辭演說諸法,是法非思量分別之所能解,唯有諸佛乃能知之。所以者何?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 世。舍利弗!云何名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諸佛世尊欲令眾生開佛知見使得清淨故出現於世;欲示眾生佛之知見故出現於世;欲令眾生悟佛知見故出 現於世;欲令眾生入佛知見道故出現於世。舍利弗!是為諸佛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14]
此說明了諸佛出現於世間的一大事因緣,在於令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然而,「諸佛隨宜說法,意趣難解」,此乃因為諸佛以無數方便種種因緣譬喻言辭演說諸法之故,而此所演說諸法不是眾生之思量分別所能了解的,唯有諸佛乃能知之。故言「諸佛隨宜說法,意趣難解」。
  至於諸佛隨宜說法之內容如何?依《法華玄義》來看,包括:境、智、行、位、三軌、感應、神通、說法、眷屬、功德利益等。[15] 若就境而言,又可分為:十如是境、十二因緣境、四諦境、二諦境、三諦境、一實諦境等。[16] 若再細分之,十如是境又可分為十法界之十如是;十二因緣可分為四種十二因緣;四諦分為四種四諦;二諦分為七種二諦,乃至二十一種二諦;三諦分為五種三諦。[17] 諸境如此有無量諸法,其它如智、行、位等,亦復如此無量無邊。此在在顯示諸佛隨宜說法,是無量無邊的,隨著十法界眾生種種因緣以無數方便譬喻言辭演說諸法。
  如此諸佛隨宜所演說的無量無邊諸法,依天台之看法,不外乎藏、通、別、圓等四教之教理,如四種十二因緣:思議生滅十二因緣、思議不生不滅十二因緣、不思議生滅十二因緣、不思議不生不滅十二因緣,基本上,是藏、通、別、圓所詮之教理,

14. 《大正藏》冊9,頁7上。
15. 此就迹門而論,參見《大正藏》冊33,頁697下。
16. 參見《法華玄義》,《大正藏》冊33,頁698中。
17. 以上有關諸諦之分類,參見《法華玄義》,《大正藏》冊33,頁694上、698下、700下、702下、704下~705上。
 
頁301
其它如四種四諦(生滅、不生不滅、無量、無作四諦),亦復如此。其餘如智、行、位等,可依此類推,都不外乎四教內容。
  有關藏、通、別、圓四教諸教義遍佈於諸經典中,有的經典著重於別、圓二教來論述,如《華嚴經》;有的著重 於三藏教,如《阿含經》;有的則涉及四教,如《方等經》;有的以通、別、圓來論述,如《般若經》;……。由於諸經典所偏重各有不同,難免形成彼此有所隔 閡,甚至於同一部經典中因所論述教義之不同,而有諸多之爭議,如就《方等經》來看,其教義涉及了藏、通、別、圓四教,前三者則為權法,圓教為實法,如此一 來,難免形成權實之對立,其餘經典亦存在著權實相對之情形。因此,也就難以掌握諸佛隨宜說法之真正意趣所在。
  依天台之看法,《法華經》可說因應著權實之問題而展開的,換言之,即藉由蓮華之譬喻,來探討權實之關係,進而解決權實所存在之問題。
五、法華妙之所在
  天台之所以判《法華》為圓教,是基於「開權顯實」和「開迹顯本」而來。
  在佛陀迹門示現的教法中,《法華經》殊勝之所在,是基於下列三個判準:[18]
  一、根性融不融相。
  二、化導始終不始終相。
  三、師弟遠近不遠近相。
就第一判準「根性融不融相」而言,《法華》其所攝化之根性是相融的,是屬漸頓泯合之教法。不似《華嚴》唯頓;不似《阿含》唯漸;不似《方等》以大破小之漸頓並陳;不似《般若》帶小明大之漸頓相資,如《法華玄義》云:
若小不聞大,大一向是頓;若大不用小,小一向是漸;若以大破小,是漸頓並陳;若帶小明大,是漸頓相資;若會小歸大,是漸頓泯合。[19]
又云:
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漸頓非漸漸,是合非不合,是醐醍非四味,是定非不定,如此分別此經,與眾經相異也。[20]
此是以「會小歸大」之漸頓泯合,顯示《法華》所攝化之根性是相融的。也因為如

18. 參見《法華玄義》,《大正藏》冊33,頁683中。
19. 《大正藏》冊33,頁683下。
20. 《大正藏》冊33,頁683下~684上。
 
頁302
此,進而說明《法華》是顯露、漸頓、合、醐醍、必定成佛,以顯示《法華》與眾經不同之所在。
  若再配合第二個判準「化導始終不始終相」來看,不僅可看出《法華》以頓漸五味來調伏、長養、成熟眾生之自始至終,亦可進而得知攝化根性相融,如《法華玄義》云:
此經明佛設教元始,巧為眾生作頓、漸、不定顯露種子,中間以頓漸五味調伏長養而成熟之;又以頓漸五味而度脫之,並脫並熟並種,番番不息,大勢威猛,三世益物,具如〈信解品〉中說,與餘經異也。[21]
此明《法華》以善巧方便為眾生布下頓、漸、不定之種子,中間又以頓漸五味調伏眾生,長養眾生,成熟眾生等,皆在在顯示《法華》於攝化眾生上是自始至終的。此是《法華》不同諸經之所在。
  至於第三判準「師弟遠近不遠近」,此亦是《法華》別於他經之處。諸經視佛陀菩提樹下所證為實智,起道樹始施權智,此為諸經對權實智之看法,《法華》則不如此。《法華》認為佛陀之權實智於菩提樹下前久久已滿,如《法華玄義》云:
又眾經咸云:道樹師實智始滿,起道樹始施權智。今經(指《法華經》)明師之權實智在道樹前久久已滿。[22]
  另外,有關佛弟子權實智問題,諸經認為二乘弟子不得入實智,亦不能施權智。然就《法華》而言,弟子入實智已久,亦能施權智,如《法華玄義》云:
諸經明二乘弟子不得入實智,亦不能施權智。今經明弟子入實甚久,亦先解行權。[23]
  由上所述,在在顯示了《法華經》與諸經之不同。有關道樹前之師弟權實智問題,是諸經所不涉及的。不僅如此,乃至道樹前之長遠權實智問題,亦是諸經所無,如《法華玄義》云:
又眾經尚不論道樹之前師之與弟近近權實,況復遠遠。今經明道樹之前權實長遠,補處數世界不知,況其塵數。經云:昔所未曾說,今皆當得聞。殷勤稱

21. 《大正藏》冊33,頁684上。
22. 《大正藏》冊33,頁684上。
23. 《大正藏》冊33,頁684上。
 
頁303
讚,良有以也。當知!此經異諸教也。[24]
此說明《法華》不僅處理了道樹前之師弟近近權實智問題,亦處理了道樹前之師弟遠遠權實智問題。換言之,此二部份皆是他經所無的,由此而凸顯《法華》不同他經之處。
  從「根性融不融相」、「化導始終不始終相」、「師弟遠近不遠近相」等三方面,可知在在顯示了《法華經》不同諸經之所在。而此三方面,基本上是由「開權顯實」和「開迹顯本」而來。亦即由「開權顯實」和「開迹顯本」彰顯《法華經》之特色。
  對於「開權顯實」和「開迹顯本」之論述,可說表現在整部《法華玄義》上。此可從《法華玄義》的整個結構來看,如七番通釋五重之四悉檀,[25] 乃至別釋五重「釋名」之迹門十妙,[26] 甚至本門十妙,[27] 皆扣緊著開權顯實、開迹顯本來論述,以彰顯法華之特色。其它如體、宗、用、教等四重,[28] 莫不如此,以顯《法華》之妙。
  《法華玄義》於所論述權實麁妙中,往往就四教(藏、通、別、圓)配合五味教(乳、酪、生蘇、熟蘇、醍醐) 來闡述之,以開顯《法華》妙之所在。如就四悉檀而言,《華嚴》乳教為四權(別教四悉檀)四實(圓教四悉檀)、《阿含》酪教四權(三藏教四悉檀)、《方等》 生蘇教十二權(藏、通、別四悉檀)四實、《般若》熟蘇八權(通、別四悉檀)四實、《涅槃》十二權四實、《法華》俱實,如其云:
八明四悉檀權實者,四諦各辨四悉檀者,……三藏多說因緣生生事相,滅色取空,少說第一義,就三藏菩薩但約三悉檀 明四(諦),若就佛即具四,雖爾,終是拙度,權逗小機。若通教四諦明四悉檀者,體法即真,其門則巧,……就佛菩薩皆得有四,而約方便真諦以明悉檀,猶屬權 也。若別教四諦明四悉檀,約於中道,此意則深,而猶是歷別,別相未融,教道是權,此則非妙。今圓教四諦四悉檀,其相圓融最實之說,故四悉檀是實是妙。[29]
又云:

24. 《大正藏》冊33,頁684上。
25. 參見《大正藏》冊33,頁686下~691上。
26. 參見《大正藏》冊33,頁696中~764中。
27. 參見《大正藏》冊33,頁764中~770下。
28. 參見《大正藏》冊33,頁790下~792下、794上、794中~811中。
29. 《大正藏》冊33,頁690上。
 
頁304
若用此權實約五味教者,乳教則有四權四實;酪教但有四權;生蘇則有十二權四寶;熟蘇則有八權四實;《涅槃》十二權四實;《法華》四種俱實。[30]
由上述之二段引文,首先說明藏、通、別等三教所詮之四悉檀何以是權,而圓教所詮四悉檀何以是實是妙之所在。進 而配合五味教所論之四悉檀來探討其權實問題,也由此顯示《法華》不同諸教之所在,因為《法華》所論述之四悉檀,皆就圓教而論,故其四悉檀皆是實是妙。《法 華》所擔綱之角色不僅如此,且進一步藉由「開權顯實」之方式,來顯示法法皆妙,如其云:
九、開權顯實者,一切諸法莫不皆妙,一色一香無非中道,眾生情隔於妙耳。大悲順物,不與世諍,是故明諸權實不同,故《無量義》云:四十餘年三法、四果、二道不合。[31]
此不僅說明了法法皆妙,且進一步說明立權立實之所在,乃是為了大悲順物之故,而有諸權實之不同。雖有權實之不同,無非令眾生入究竟實相,《法華》即是擔綱此角色,以「開權顯實」之方式,決了一切權法即是實,如《法華玄義》接著說:
今(指《法華經》)開方便門,示真實相,唯以一大事因緣但說無上道,開佛知見,悉使得入究竟實相。除滅化城即是決麁,皆至寶所即是入妙。若乳教四妙與今妙不殊,唯決其四權入今之妙。……決酪教四權、生蘇十二權、熟蘇八權,皆得入妙。……開權顯實其意在此。[32]
此即將五味教所論述之權法,一一加以決了入於實法妙法中。而此對五味教四悉檀之權法所作的決了,實際上已包含了五重玄義之內容。[33]
  另外,《法華玄義》對其它諸法所作的決了權即實,可說不勝枚舉,以十二因緣而言,《法華玄義》作如下之決了,如其云:
三、開麁顯妙者,如經(指《法華經》):我法妙難思。前三(指思議生滅、

30. 《大正藏》冊33,頁690上。
31. 《大正藏》冊33,頁690中。
32. 《大正藏》冊33,頁690上。
33. 如《法華玄義》云:「若決諸權世界悉檀為妙世界悉檀者,即是對於釋名妙也。亦是九法界十如是性相之名,同成佛法界性相,攝一切名也。……若決諸權第一義悉 為妙第一義悉檀者,即對經體妙也。……若決諸權為人悉檀為妙為人悉檀者,即是對宗妙也。……若決諸權對治悉檀入妙對治悉檀者,即是對用妙也。……若是分別 諸權四悉檀同異決入此經妙悉檀中,不復見同異,昔所未曾說,今皆當得聞,即是妙不同異,即對教相妙也。」《大正藏》冊33,頁690中、下。
 
頁305
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十二因緣)皆是佛法,豈有思議之麁異不思議之妙?無離文字說解脫義,祇體思議即不思 議,譬如……。如來於不思議,方便說麁,何得保麁異妙?!今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即是開兩因緣(指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十二因緣)即論於妙。又《大 經》云:為諸聲聞開發慧眼者,昔慧眼但見於空,不見不空,今開慧眼即見不空,不空即見佛性,故云:慧眼見故而不了,佛以佛眼見則了了,此即決菩薩慧眼開第 三因緣(指不思議生滅十二因緣),即絕待論於妙。[34]
此將四種十二因緣(思議生滅、思議不生不滅、不思議生滅、不思議不生不滅)之前三種十二因緣,一一開決,說明 皆是佛法,皆是不可議法,顯示法法皆是妙法。是如來於不思議法中,方便說權,眾生不應執權異實。故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即是將四種十二因緣之前二種開決 為妙法,而「決菩薩慧眼」即是將不思議生滅十二因緣開顯為妙法。其於所決了諸法,依此推之,不再贅述。
  從前面所作的種種論述,不難看出《法華玄義》是藉由「開權顯實」之方式,來顯示《法華經》之特色,而其基本所論述的架構不外乎四教及五味教,以藏、通、別、圓之教義作為權實法的分判,再配以五味教所涉及的權實法來凸顯法華之特色,以圖表之如下:

  雖然諸經隨順機宜,以權以實來化導眾生,但站在《法華》的立場,此是種方便,於如來不思議法中方便示教。 其實,法法皆是不可思議,皆是妙法,皆是實相,不應執權而異於實,故《法華經》擔綱著「開權顯實」的角色,來開顯此一一權法無不是實,故往往藉蓮華之譬 喻,將權與實之關係表露無遺,如《法華玄義》〈序王〉云:
所言妙者,妙名不可思議也。所言法者,十界十如權實之法也。蓮華者,譬權實法也,良以妙法難解,假喻易彰,況意乃多,略擬前後,合成六也:一、為

34. 《大正藏》冊33,頁700上、中。
 
頁306
蓮故華,譬為實施權。……二、華敷譬開權,蓮現顯實。……三、華落譬廢權,蓮成譬立實。……又蓮譬於本,華譬於迹,從本垂迹,迹依於本。……二、華敷譬開迹,蓮現譬顯本。……三、華落譬廢迹,蓮成譬立本。[35]
在引文中,首先解釋「妙」,是指不可思議之意思。解釋「法」,為十法界十如是等權實之法。合而論之,是指十法 界十如權實諸法皆是不可思議的,故稱之為「妙法」。也正因為如此權實法不可思議難解難知,故藉「蓮華」之譬喻以明之。而蓮華所要表達涵意眾多,在此只是簡 略地配合《法華經》前後文,以二門六義來明之,如下圖表所示:

由圖表可知,迹本二門所表達之六義,是由蓮與華之關係來呈現之,亦即由「為蓮故華」、「華開蓮現」、「華落蓮成」之三譬喻,來顯示權實迹本之關係。
  因此,也可以看出藉由《法華玄義》〈序王〉之一簡短序文,對《妙法蓮華經》之經題所作的解釋中,實已將 《法華》之妙表露無遺。尤其以蓮華所作的譬喻,來顯示整部《法華經》迹門所顯示的權實法之關係,乃至《法華經》本門所宣示的迹本之關係,一一皆展露無遺。 由此顯示了《法華經》之特色,亦由此表達了《法華經》與諸經不同之所在,在於開權顯實。
六、結語
  由於佛法一向存在著多樣性,有所謂的小乘佛教、大乘佛教。而大乘佛教中又有多種,如中觀、唯識、如來藏 等。依天台之判教體系,將此諸種教義,分為藏、通、別、圓等四教。且在佛教每部經典中又擔綱著不同之角色,有以詮釋別圓二教為主,如乳教《華嚴》;有以詮 釋三藏教為主,如酪教《阿含》;有以詮釋四教為主,如生蘇教《方等》;有以詮釋通、別、圓三教為主,如熟蘇教《般若》;有以詮釋藏、

35. 《大正藏》冊33,頁683上、中。
 
頁307
通、別、圓教為主,如醍醐教《涅槃》。然前述經典皆帶權說實或唯說界內生滅之權法,致使形成權實對峙之局面, 而忘失了諸佛隨宜說法之意趣所在。《法華經》可說因應著此問題而來,以「開權顯實」之方式,解決諸經所存在的權實問題,這也是天台智者何以判《法華經》為 圓教之所在。
  《法華經》所論述之妙,不單只是相待於藏、通、別之圓來談妙,且將藏、通、別教之一一權法開為實為妙,即藏、通、別教所詮皆是妙法,乃至凡夫小善等亦是妙法。以下僅引《法華玄義》開權顯實之文,作為本文之結語,如其云:
開一切愛見煩惱即是菩提,……
開一切生死即是涅槃,故云:世間相常往。
開一切凡人即是妙人,故云:一切眾生皆是吾子。
開一切愛見言教即是佛法,故云:……
開一切眾生即是妙理。……
開一切小乘法即是妙法,故云: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
開一切聲聞教,……
開一切聲聞行即是妙行,故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
開一切聲聞理即是妙理,故云:開方便門,示真實相。
開諸菩薩未被妙者,今皆得圓,故云:菩薩聞是法疑網悉已除。別教有一種菩薩,三藏亦一種菩薩,通教一種菩薩,未決了者,今皆開顯。
若門若理,無不入妙,是名開權顯實,決麁令妙也。
[36]

36. 《大正藏》冊33,頁792中、下。
有 關《法華玄義》之開權顯實內容精采部份極多,如以絕待之實相為《法華經》的經體,如其云:「實相者,即經之正體也。如是實相,即空假中。即空故,破一切凡 夫愛論,破一切外道見論。即假故,破三藏四門小實,破三人共通小實(指通教四門之實)。即中故,破次第偏實,無復諸顛倒小偏等因果四諦之法,亦無小偏等三 寶之名,唯有實相因果、四諦、三寶,宛然具足,亦具諸方便因果、四諦、三寶。何以故?實相是法界海故,唯此三諦即是真實相也。
又開次第之實,即是圓實,證道是同故。又開三人共得實,深求即到底故。又開三藏之實,決了聲聞法。又開諸見論實,於見不動而修道品故。又開諸愛論實,魔界即佛界故,行於非道通達佛道,一切法中悉有安樂性。即絕待明實是經體。」《大正藏》冊33,頁781中、下。

頁308
The Wonderful Qualities of the Lotus Sutra Discuss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Display of the Provisional and Manifestation of the Ultimate”
Chen Ying-shan
Researcher,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Summary
    Why did I illustr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otus Sutra with its methodology of “display of the provisional and manifestation of the ultimate”? It is the result of the author’s long-year study on Master Chih-yi's interpretation of the Lotus Sutra. According to The Wonderous Meaning of the Lotus Sutra (Fa-hua Xuan-yi) and The Composition and Sentences of the Lotus Sutra (Fa-hua Wen-ju), the whole Lotus Sutra deals with on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visional and the ultimate which are actually not opposite but interpenetrated.
    In this light, the author elaborates on the wonderous meanings of the Lotus Sutra with its methodology of exposing the temporary teaching and revealing the real truth.
 
Key words: 1. the provisional 2. the ultimate 3. Lotus Sutra
 4. Fa-hua Xuan-yi 5. Fa-hua Wen-ju
 6. display of the provisional and manifestation of the ulti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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