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觀心論》、《觀心論疏》:明知事得失

23. 明知事得失
勸化修供養,興顯安行人,密心為自利,猗託以資身,壞他喜捨善,駝驢以償人,若能問觀心,即如駝驃也。為是因緣故,須造觀心論。[1]

偈云:勸化修供養,興顯安行人,密心為自利,倚託以資身,壞他喜捨善,駝驢以償人,若能問觀心,即如駝驃也。由是因緣故,須造觀心論。前有二偈半,明欲興顯佛法,翻為污損,就通方行化人也。此兩偈半,正明知事得失。
然 自非內有明解觀行,知因識果,畏罪憚業,誓能無利己者耳?觀智觀心,知萬法幻化,何物可貪?何身可為?雖如幻化因果不差,盜至於五,如斷多羅樹,佛法死 人,不預僧數。顯則人天所惡,冥則幽聖所呵,現則色心摧折,末則駝驢償人,一失人身,萬劫不復!侵利極微,受報極重,何有觀智之人而為斯也!?至如駝驃, 終無利己,侵眾之失也。[2]



[1] 《觀心論》,CBETAT46no. 1920p. 585b13-b17
[2] 《觀心論疏》,CBETAT46no. 1921p. 593a25-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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