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謗經其罪窮劫不盡


  這一段勸人不要謗經之文,《法華指掌》解釋是佛極顯悲心,至極顯示佛的大悲心。因為對於一佛乘的大法,如果有所毀謗的話,罪過之重,如果佛不說的話,沒有人知道,所以這就是佛的大悲心徹底流露。而在《法華文句》、《會義》,是以勸信流通的道理來說。

如果有人聽了《法華經》而不生信心,單不信還不要緊,若毀謗此經、或者是破壞這部經的道理,問題就很嚴重,「則斷一切世間佛種,會把這世間能夠成佛的種子加以斷絕,因為《法華經》是教導眾生成佛的,因此經文說明毀謗法華經的罪過、以及所得到的嚴重苦惱惡報。如果看到有人讀誦、書寫、受持《法華經》,若輕賤、瞧不起他,或者是憎惡、嫉妒他,罪報也是很嚴重。

斷佛種故,受斯罪報:因為破壞諸法實相之理、毀謗受持《法華經》的人,把佛種斷絕了,因為毀謗大法的緣故,將會受到嚴重的罪報,所以謗法的罪過很嚴重。如斯罪人,常生難處:造了這麼大罪業的人,以後生生世世都生在八難之處,受盡世間的苦惱,縱然作人,想要聞法也聞不到。[1]

所以要特別的小心,不要謗法,謗法的罪業是很重的。如果發現有人毀謗,應當要勸他。而不為不信的人說這些道理,是免致他日後遭到墮落,吃盡苦頭。

 

        參:

-              會性法師-妙法蓮華經-100-卷(二)譬喻品第三

-              會性法師-妙法蓮華經-101-卷(二)譬喻品第三

-              會性法師-妙法蓮華經-102-卷(二)譬喻品第三

 

[標兩章]

汝舍利弗!我此法印,為欲利益,世間故說,在所遊方,勿妄宣傳。[2]

[釋可說不可說]可說

若有聞者,隨喜頂受,當知是人,阿鞞跋致。若有信受,此經法者,是人已曾,見過去佛,恭敬供養,亦聞是法。[3]

[釋可說不可說]可說-三寶一體

若人有能,信汝所說,則為見我,亦見於汝,及比丘僧,并諸菩薩。[4]

承上接下

斯法華經,為深智說,淺識聞之,迷惑不解。

二乘以信心方能得入

一切聲聞,及辟支佛,於此經中,力所不及。汝舍利弗,尚於此經,以信得入,況餘聲聞。其餘聲聞,信佛語故,隨順此經,非己智分。[5]

[釋可通不可通]約大悲門,莫為惡說

又舍利弗!憍慢、懈怠、計我見者,莫說此經。凡夫淺識,深著五欲,聞不能解,亦勿為說。若人不信,毀謗此經,則斷一切,世間佛種。

毀謗法華的罪過

或復顰蹙,而懷疑惑,汝當聽說,此人罪報。

約毀謗讀誦受持法華者的罪過

若佛在世,若滅度後,其有誹謗,如斯經典,見有讀誦、書持經者,輕賤憎嫉,而懷結恨,此人罪報,汝今復聽。

地獄

其人命終,入阿鼻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

畜生

從地獄出,當墮畜生,若狗野干,其形(乞頁ㄎㄨ)瘦,黧黮疥癩,人所觸嬈,又復為人之所惡賤,常困飢渴,骨肉枯竭,生受楚毒,死被瓦石,斷佛種故,受斯罪報。若作馲駝,或生驢中,身常負重,加諸杖捶,但念水草,餘無所知,謗斯經故,獲罪如是。有作野干,來入聚落,身體疥癩,又無一目,為諸童子,之所打擲,受諸苦痛,或時致死。於此死已,更受蟒身,其形長大,五百由旬,聾騃無足,宛轉腹行,為諸小蟲之所咂食,晝夜受苦,無有休息,謗斯經故,獲罪如是。

為人卑賤無利

若得為人,諸根闇鈍,矬陋攣躄,盲聾背傴。有所言說,人不信受;口氣常臭,鬼魅所著。貧窮下賤,為人所使,多病痟瘦,無所依怙。雖親附人,人不在意,若有所得,尋復忘失。若修醫道,順方治病,更增他疾,或復致死。若自有病,無人救療,設服良藥,而復增劇。若他反逆、抄劫竊盜,如是等罪,橫羅其殃。

如斯罪人,永不見佛,眾聖之王,說法教化。如斯罪人,常生難處,狂聾心亂,永不聞法。於無數劫,如恒河沙,生輒聾啞,諸根不具,常處地獄,如遊園觀,在餘惡道,如己舍宅,駝驢豬狗,是其行處,謗斯經故,獲罪如是。若得為人,聾盲瘖啞,貧窮諸衰,以自莊嚴。水腫乾痟,疥癩癰疽,如是等病,以為衣服。身常臭處,垢穢不淨,深著我見,增益瞋恚。婬欲熾盛,不擇禽獸。謗斯經故,獲罪如是。

告舍利弗:謗斯經者,若說其罪,窮劫不盡。以是因緣,我故語汝,無智人中,莫說此經。[6]

 



[1] 《法華文句記》:明「惡數」者,今文但云說不說耳。有人分此云:先列惡因,次列惡果。惡因十四:一憍慢,二懈怠,三計我,四淺識,五著欲,六不解,七不信,八嚬蹙,九疑惑,十誹謗,十一輕善,十二憎善,十三嫉善,十四恨善。次惡果中先釋,次「舍利弗」下二行結。初又二,初明由謗墮惡。次「如斯」下明由墮惡故不得值佛。初文又三,初地獄者,廣敘非時,如此分文,非不一意,而無所以。次畜生中言「斷佛種」者,正當破壞緣了二因,故前文則斷一切世間佛種,此經遍開六道佛種,若謗此經,義當斷也。問:謗經生罪,非經為罪緣?答:罪福由心,經乃緣助,其猶四大損益斯成,然從佛元意唯為生福,是迷者過非路咎也。三、賤人。次文又三,初明不值佛,次復入惡道,三復得為人。CBETAT34, no. 1719, p. 274a20-b07

[2] 《妙法蓮華經》卷第二〈譬喻品〉第三,CBETA, T9, no. 262, p. 15b07-b09

[3] 《妙法蓮華經》卷第二〈譬喻品〉第三,CBETA, T9, no. 262, p. 15b09-b12

[4] 《妙法蓮華經》卷第二〈譬喻品〉第三,CBETA, T9, no. 262, p. 15b12-b14

[5] 《妙法蓮華經》卷第二〈譬喻品〉第三,CBETA, T9, no. 262, p. 15b14-b19

[6] 《妙法蓮華經》卷第二〈譬喻品〉第三,CBETA, T9, no. 262, p. 15b20-16a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